啖茗小馆

清末江浙地区的茶馆

【内容提要】馆是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景观,林林总总、各具特色的茶馆出现在唐宋以后饮茶普及的中国。至清末,茶馆以江浙地区最为多见,它是人们生活中集社交、集会、交易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重要公共场所。为维持自身的生存,茶馆的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包括以说书、唱曲等艺术形式招揽顾客,更有开设赌局烟馆以获利等形式。茶馆还是民间进行公平审判的重要场所。在革命之际,茶馆又成为各种消息的传播中心。

【关键词】茶馆/经营/作用/江浙地区

【正文】

所谓“茶馆”,为以茶供客的店铺,也被称作“茶肆”、“茶室”、“茶坊”、“茶铺”、“茶棚”、“茶社”、“茶居”等,在中国特别发达。茶馆、茶肆在中国的出现,是饮茶日渐普及的唐、宋时代以后之事。这种茶馆,与“酒肆”、“酒坊”同样深受中国民众的喜爱。在清末,主要对于中下层的人们来说,茶馆作为休息和社交的场所、集会的场所、交易的场所等得到了广泛的利用。(注:竹内实:《茶馆》,大修馆书店1974年版,第4~7页。)

关于茶馆的风俗及其所起的作用,仅就其系中国特有之物这一点,很久以来就吸引了研究者们的关心。对于上海、苏州、成都这样的大城市里的茶馆,以前有井上红梅氏(注:井上红梅:《支那风俗》(中),日本堂书店1920年版,第248~257页。)和后藤朝太郎氏(注:后藤朝太郎:《支那风土记》,章华社1935年版,第74~78页。),最近有竹内实氏(注:李劼人:《暴风雨前》,《李劼人选集》第一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37~340页。),都作了这样那样趣味盎然的介绍。此外,对于江浙地区和四川农村地带的镇、市、场中的茶馆,天野元之助氏(注:天野元之助:《支那农村杂记》,生活社1942年版,第204~208页。)、福武直氏(注: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的构造》、《福武直著作集》第九卷,东京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211~212页。)和施坚雅氏(注: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构造》,今井清一等译,法律文化社1979年版,第50~69页。)等,也从农业经济及农村社会学的观点出发,作过极有意思的介绍。这些先行的研究,对于我辈后学来说是颇具指导意义的。本稿,就是在这些先行研究的引导下,对清末江浙两省的茶馆作若干考察。具体来说,本稿的中心课题在于说明清末江浙地区的茶馆是如何经营的,又是通过怎样的社会势力的中介而得以维持的。在研究清末茶馆时以江浙地区作为对象,这是因为考虑到该地的茶馆数量最多,故而茶馆所起的作用也极大。

在清末中国,只要是可称为“人烟稠密”之所,就会开设各种大小茶馆。北京、天津、上海、苏州、南京、扬州、杭州、宁波、武昌、汉口、长沙、成都、福州、广州等大都市,都有难以计数的茶馆,直到深夜仍茶客云集,喧嚷热闹。在这些大都市之外,府城、县城一类的地方中心城市,镇、市之类的农村商业场所,也有这样那样的一些茶馆。在大城市中,据说达到“平均起来约一条街道就有茶馆一家”(注:李劼人前揭书,第337页。),显示了茶馆的普及程度。

以地区来看,在清末这一时期茶馆开设得特别多的,是当时中国最先进的地区江苏和浙江。在浙江省,大都市杭州、宁波,还有湖州、嘉兴、绍兴等,都有着为数众多的茶馆。杭州西湖畔风景胜地等处,带有精致日用家具和装饰的高级茶馆鳞次栉比(注:郁达夫:《我的梦、我的青春》,冈崎俊夫译《中国现代文学选集》卷5,平凡社1962年版,第296页。);通商口岸的宁波,也是“上下三层,装饰尽善尽美”的“宏大美丽”的茶馆林立(注:东亚同文书院第九期《孤帆双蹄》,东亚同文书院1912年版,第258~259页。)。时值“蚕熟期”,热闹非凡的湖州和嘉兴等地的各县城,各个大小市镇中,也是茶馆连着茶馆。在湖丝主要产地的乌程县南浔镇,据《同治南浔镇志》记载:“农人……每入市,则茶寮、酒肆杂坐喧阗”(注:《同治南浔镇志》卷二三,《风俗》。);《民国南志》也说:“茶棚、酒肆纷纷话,纷纷尽是买与卖。”(注:《民国南浔镇志》卷三一,《风俗》。)由此可知,对于来自周围村庄的农民来说,茶馆是生丝及农产品交易不可或缺的场所。

江苏省茶馆特多的地方,是上海(当时隶属江苏——编者)、苏州、扬州等地。在上海,从19世纪60年代初起,已经出现了能够容纳千余名茶客的大型茶馆(注:蒋寅生:《寅生目录》,《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433页。),到上海一跃而为中国最大的通商口岸兼中国最大的工商业都市的19世纪末,其繁华街道的四马路、五马路等处,高达三、四层宏伟华丽的茶馆“青莲阁”、“一壶阁”并肩而立(注:中村作治郎:《支那漫游谈》,切思会1899年版,第68~70页。由于本书对清末上海茶馆的风俗作了详细记载,为作参考,引录如下:“上海的繁华街道,是一马路、二马路、三马路、四马路、五马路,其中又以四马路为最繁华。去四马路,就会见到茶馆。这些茶馆,约有二十家,大抵都是三层、四层的楼房。每日上午十时左右到晚上十二时左右,连三楼、四楼都坐满了茶客。大约一家茶馆有七、八百茶客。茶客更多的时候会到千人以上,都坐在椅子上交谈。进入茶馆,首先就会拿来茶壶和茶碗。每日朋友同道谈话交游。如想吃点心的话,其处各种茶点应有尽有,可买来吃,若不想吃的话,不买亦可。此外,茶馆中又有吃烟室,此为吸食鸦片烟的场所。在这里抽烟一小时需付一定的钱,抽烟二小时付的钱亦相应增加。无论何时,入室抽烟之人或为30人,或为50人,总是一边吸烟,一边交谈。每个茶馆这样的场所约有几处。日暮之后,是茶馆营业最盛之时,馆中客满,各自一边饮茶一边喧闹交谈。其中亦有女子盛妆打扮来此,这是为的吸引茶客。茶馆中附设卧处,其中亦有椅子供坐,一边品茶,一边听艺妓弹奏琵琶,哼唱小曲,弹奏木琴,演奏音乐。这可由五人或七人轮流来作。这种艺妓如果色艺不精,花上一元钱,就可使其立刻来到茶客旁边递烟送水,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由于这样,支那人都愿前往茶馆,饮茶,说无聊的话,以相互消遣。通常往来四马路者,多乘坐马车、人力车,艺者则或乘轿前往……”)。

19世纪中叶为止,以工商业而闻名的苏州,作为淮盐的大集散地扬州,茶馆的数量也很多。扬州直到清末,仍是名士麇集、赋诗垂钓、嗜茶赏花,因拥有众多高级茶馆而为时人所称道(扬州北门外丰乐街的茶馆就很出名(注:《申报》光绪二年五月一日,《茶客还金》;《申报》光绪二年六月一日,《开肆逃债》。)。如同“吴中通衢僻壤,茗肆分开”(注:丁日昌:《抚吴公牍》卷六八,《禁妇女上茶馆》。)所说的那样,苏州显然是江苏省的茶馆众多之处。此外,南京和新兴蚕业地带的无锡、新兴棉业城市的南通一带,也有很多茶馆(注:《刘坤一遗集》第四册,书牍卷之九,《复孙莲舫》,转引自名古屋商工会议所(高柳丰三郎)《清国新开场视察报告》,第77页。),连被作为清末茶馆丛生地代表的浙江省,与江苏省比较起来,也不过只落得个“尚属不多”(注:《申报》光绪六年七月六日,《书劝捐米以济直省工赈启后》。)的评价。清末的江苏省,“无论贵贱贫富,类以论茗清谈为事,或有晨夕两次者,或有每日一次者,甚有甫游此间,倦而欲返,出门又遇他友,重入茶园者”(注:《申报》光绪六年七月六日,《书劝捐米以济直省工赈启后》。),出入茶馆几乎已经日常生活化了。

清末江苏、浙江地区的茶馆,被都市、城镇的居民犹如俱乐部似地利用着。商人及其伙计、掮客、手工业者等,每日几次出入茶馆。他们既可利用茶馆进行主顾之间重要的商谈,在因私事而不得不与熟人、朋友、亲戚相会之时,也可带来茶馆进行磋商,这已成为风气(注:井上红梅前揭书。)。

同行业间协商本行业的重要事项之时,或举办“摇会”之时,也常利用熟悉的茶馆(注:《申报》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摇小会》;《申报》光绪九年十二月廿九日,《吴会琐言》。)。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里,各行业的商人们都在每天的一定时间会于一堂,谈笑之中达成交易。在上海的煤炭商人、棉花、棉籽商人等聚于青莲阁,杂粮商人等聚于杏花楼,颜料染料商人聚于长乐茶馆,洋杂货商人和面粉商人则聚于怡珍茶馆,诸如这般,每天各行业都于一定时间,在特定的茶馆聚集(注:井上红梅前揭书。)。

各行业将一定的茶馆用作集会场所,这在工匠、船夫、车夫等都市的“下等社会”成员中也同样如此。上海的船夫们把北河南路的日升茶楼,小车夫们把嘉兴路上的某个茶馆,用来作为这样那样的集会场所(注:井上红梅前揭书。)。苏州丝织机房的“匠人”们以临顿路的新园茶馆作为“早晚聚会之所”,每逢罢工,终日聚集此处,气势颇盛(注:《申报》光绪三年九月十八日,《吴中琐事》。)。南京也是同样,临时雇佣的“织锦工”们,每天清晨聚集于丹凤街的三元茶馆或北门桥的顺兴茶馆,在这些茶馆处接受当日工作,这已经成为习惯(注:南京博物院民族组《清末南京丝织业的初步调查》,《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2期。)。

这样,连下层社会的民众也能对茶馆作日常利用,而且饮茶一次仅需费钱三、四文或五、六文。相对于茶馆来说,亦为民众所喜爱的酒肆,则需花费两倍于茶馆的钱财(注:郁达夫前揭书,第281~282页。)。

饮茶的便宜,茶馆的随处可见,使茶馆的营业形态表现出甚为鲜明的特色。以《申报》所载天津的情况为例:茶馆内卖茶,每杯六文。若是客人想多加一包茶叶的话,其价格亦仅增加一倍。所以虽然座上客常满,但仍生意式微,鲜有入能敷出者。以是城厢内外大小茶馆,每当春秋佳日,多有或杂剧或评书,或唱时新小曲,或说大鼓书词者。每座加价数文,或数十文不等。(注:《申报》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茶馆热闹》。)

如上所记,可见茶馆的经营常有与杂剧团、说唱者等形形色色的艺人相结合的倾向。无论哪家茶馆,为了确保从一定数量的顾客及从茶客处获得特别高的消费,不得不讲求各种各样的经营方法,而上演杂剧、招引说唱艺人等,就是集客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茶馆与艺人的结合,在茶馆特多的江浙地区表现尤为显著。在苏州,乾隆年间开始,评书、弹词已广为人们所喜爱(注:王晓传:《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329~330页,《吴县为光裕社维持公所慈喜暨学校经费以及整顿营业旧规准予备案碑》。关于苏州的弹词、评书,亦请参照未延保雄《从评弹看苏州方言》(一),《神户外国语大学论丛》23-3;波多野太郎:《道情弹词木鱼书》(下),《横浜市立大学论丛》22-2.3。),当时提供给评书、弹词艺人以最好的活动场所的,就是茶馆。苏州的评书、弹词艺人究竟从何时开始出入茶馆,目前尚不清楚,但至少在道光年间,苏州茶馆已在馆内附设曲艺场,馆内中央设置高台,招引评书、弹词艺人,由此吸引更多的茶客光顾(注:例如江苏巡抚裕谦的布告(道光二十年二月)中所示“各处茶馆弹唱文词,亦毋许男女杂坐,闹至深更”。裕谦《勉益斋续存稿》卷十六,“训俗条约”,道光二十年二月,江苏。)。苏州及其近郊,道光、咸丰年间以后,被称为“滩簧”的杂剧日渐流行,于是“近来,茶坊中又有弹唱一流。男女对白,所唱者多闺房丑事,竟与滩簧戏无异”(注: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翼化堂《禁止花鼓串客戏议》。)。由此可见,茶馆中既可见到酷似滩簧的某种弹词的演唱,又可见到滩簧戏的上演。茶馆招引评弹艺人以吸引顾客的情况,其后在上海等大都市中不用说,连苏州府、常州府下属各县的市镇等处也畅行无忌。从清末到民国初年,评弹、杂戏、杂艺的上演,成为江浙地区茶馆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注:《申报》光绪三年一月十五日,《争坐构衅》;《申报》光绪八年九月十六日,《茶馆被毁》;《申报》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论地方之害》;《申报》光绪九年四月十一日,《淫戏宜禁》,转引自中村作治郎前揭书。)。

茶馆诱引顾客的手段,还包括利用争执和辩论。在中国,当争执产生之时,本有当事者将自己的种种主张向大众诉说的习惯。清末的江浙地区,茶馆作为人们的聚集之地,对于调解争执,辩论来说可谓最适当的场所。发生争执时,由旁观者中出现仲裁者,无须进茶馆就把问题解决的情况固然也有,但较为常见的则是当事者们约定“饮茶之后,言归于好”,把解决问题的场所移到茶馆(时间由双方协议而定),在那里进行更为精彩纷呈的争论以解决问题。这种将争执、辩论带进茶馆,在众多茶客的注视下,当事者双方进行更为激烈争论的做法,被称之为“讲茶”或“吃讲茶”(注:井上红梅,后藤朝太郎,竹内实前揭各书。此外,沙汀的短篇小说《在茶馆》,尽管是以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四川作为舞台的作品,但以写实的笔调描绘了“讲茶”的状况,可作参考。)。

进行“讲茶”的茶馆,因有众多看热闹的人蜂拥而至,对于茶馆的经营者来说,“讲茶”在确保收入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吃“讲茶”之际,当事者,还有各种前来援手之人,闻风来看热闹之人,正巧路过之人等等,一齐涌入,挤满茶馆,因此对于茶馆来说,“讲茶”是一次得以获取大量收入而不可错过的机会(注:井上红梅,后藤朝太郎,竹内实前揭各书。此外,沙汀的短篇小说《在茶馆》,尽管是以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四川作为舞台的作品,但以写实的笔调描绘了“讲茶”的状况,可作参考。)。

光绪八年(1882年)十一月,在温州江西帮针店同行的“讲茶”,双方各纠合了数十人的援手,争论了两天,仅此一项,茶馆收入的茶费就达四千余文(注:《申报》光绪八年十一月十日,《温郡近闻》。)。

在茶馆进行的争执和辩论,既有如上举温州之例那样,双方各纠集数十人的助阵者,进行激烈对决的情况,也有仅仅一方有援手,其对方则近于孤立无援,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会发生殊死的应战(注:《申报》光绪八年三月廿五日,《苏台杂事》所记“讲茶”,为其一例。)。此外,一般来说,“讲茶”时,与当事者双方紧挨,相互瞪视相比,更多的是面向茶客,诉说对手如何不是,申述己方如何有理,直说得口沫横飞,耸动众听。“讲茶”的结束方法,也不一而足。如“众咸以甲为理直,乙亦自悔,愿赔礼释怨”(注:《申报》光绪八年三月廿五日,《苏台杂事》所记“讲茶”,为其一例。)所示,既有当事者的一方不得违逆“傍听”茶客的意向而作罢的场合,也有混杂在茶客中的有权势者及其当事人的朋友、熟人等,作为仲裁者出现,经他们说服之后才得以解决的情况(注:后藤朝太郎前揭书等。)。

在茶馆进行的“讲茶”中,并非单纯的争执和辩论,从内容来说,“讲茶”的当事者为原告和被告,茶客为傍听者,具有法律审判的性质。在中国,本来就有盗窃事件等无须经过官宪之手,而由村庄、街道的有权势者为中心的“民众审判”的“法庭”进行处理的强烈倾向(注:今崛诚二:《中国的社会构造》,有斐阁1953年版,第115页。)。在茶馆普及的清末江浙地区,茶馆作为这种审判的“法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注:天野元之助前揭书,第206页,介绍了无锡荣巷镇的事例。)。例如光绪八年(1882年)的上海,船篙被盗的渡船船夫,以自己的力量捕捉住犯人,并未将之诉于官宪,而是在求得同业支持之后,将犯人带到茶馆,经过“讲茶”了结此事。在这种时候,茶馆显然成了“民众审判”的“法庭”。这种“讲茶”,被害者为原告,犯人被置于被告席,傍听的茶客,则以“公众调解”的形式进行促使原告与被告之间和解的调停工作。其内容简单说来包括:(1)被告将盗窃的竹篙返还给原告;(2)被告负担全部参加这一“讲茶”者的茶水钱。由此,茶馆也就可以确保得到许多茶水费,从而实现营业上的目的(注:《申报》光绪八年四月廿九日,《窃篙送还》。)。

这样,在清末江浙地区,每一家茶馆,出于招徕茶客的目的,都欢迎作为调解争执和辩论的场所,从而被利用为“民众审判”的“法庭”。其结果,众多的茶馆就成为无需麻烦的手续、而能期待比较公平处理纷争的场所为民众所利用(尽管这是在有权有势者、或曰乡绅阶层所容许的范围之内的事情),从而也就聚集了越来越多的茶客,越发变得热闹起来。“讲茶”之风,据说“原为苏杭之陋习”(注:《申报》光绪八年四月廿五日,《讲茶滋事》。),由此想来,当初不过只是在苏州、杭州一带流行,到清末,上海、常州、南通、温州等处也都变得盛行起来。凡有茶馆之所,就有“讲茶”之事。官宪尽管经常加以禁止,但民间无视禁令,呈现出“随禁随犯,肆无忌惮”(注:《申报》光绪八年四月廿五日,《讲茶滋事》。)的状况。“讲茶”作为简单的仲裁、裁判的好处受到民众的喜爱,官宪屡次三番的禁令也就落得个无人闻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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